《赫尔姆斯-伯顿法案》等单边经济措施可能存在禁止性例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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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37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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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尔姆斯-伯顿法案》等单边经济措施可能存在禁止性例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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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所引用的联合国大会决议和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决议都是在大量反对票或弃权票的情况下通过的,尤其是欧盟成员国。因此,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所引用的决议不能被视为反映‘公认的法律惯例’。”


尽管存在上述现实,但值得考虑一种可能的例外。人们可能会问,国际社会在联合国大会上对《赫尔姆斯-伯顿法案》(1996 年《古巴自由与民主团结法案》)等强制性经济行为采取的立场是否构成国际上在形成反对单方面强制性措施的习惯规范方面缺乏共识的一般规则的例外。

《赫尔姆斯-伯顿法案》包含一系列涉及经济限制和政治目的的条款,加强了美国对“卡斯 克罗地亚 WhatsApp 号码 特罗政府”的经济制裁。这套综合措施的明确目的是“为美国支持古巴人民组建过渡政府或民选政府提供政策框架”,并“保护美国国民免遭没收和非法贩卖卡斯特罗政权没收的财产”。

可以提出一系列理由来说明根据国际法该项法律的实施非法。其实施所暗示的“干预”及其对人权的有害影响将是最相关的因素。关于后一个问题,出于篇幅原因,值得进一步评论此类措施在人权领域的可能限度。关于违反不干涉原则,无论是应用《反胁迫文书》(ACI)中对是否存在“胁迫”的检验标准(措施的强度、造成的损害、持续时间等),还是遵循最权威的学说,如马尔科·米拉诺维奇的学说和他对胁迫模型的理解,结果不太可能有所不同。在我看来,至少这一“胁迫”要求会得到满足。该法律是否涉及不完全属于国家国内管辖范围的事务(即国家无权自由决定的事务)尚存在争议,但很明显,该法律试图使“主权权利的行使”处于从属地位(见此处和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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