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也熟悉德国和欧洲法律中的权利用尽原则;它规定产品制造商只有一次性的权利来确保遵守其条款,即在首次销售时,制造商仅仅是此后所有权转移的旁观者。
在这方面,权法保持一致。最高法院早在 2013 年就已做出一项简洁的裁决:法院裁定,美国主要出版商 John Wiley 为泰国市场出版的廉价书籍完全可以重新进口到美国并在那里销售,而不会对出版商造成损害。版权。Wiley 一点也不喜欢它。我们德国人知道汽车或药品也有类似的情况,从欧盟再进口购买通常更便宜。
回到利盟案,为了证明其明确且措辞强硬的判决,法院甚至引用了著名著作《英格兰法律研究所》的作者爱德华·科克爵士的话,该书是英国普通法的基础:
“正如科克勋爵 (Lord Coke) 在 17世纪所说,如果所 华人澳洲数据 有者在物品售出后限制其转售或使用,那么这种限制是‘无效的,因为...’他反对贸易和商业,反对人与人之间的贸易和契约。”
摘自Impression Products v. Lexmark International,137 S.Ct. 1523(2017年)
法院根据一个很好的例子、一个典型的美国类比做出了判决:想象一下美国东北部锈带的一个小型独立汽车修理厂。他购买二手车,对其进行维修、改装,然后出售以赚取利润。世界各地有许多汽车修理店、改装店和类似的企业。
“新与旧构成了每一刻的基础。” (拉尔夫·沃尔多·爱默生)
照片由 Dietmar Becker 在 Unsplash 上拍摄
如果专利持有者在客户出售汽车后仍然被允许对他们施加限制 - 例如“你不能触摸阀门!”或“汽车不能被降下来!” ——那么,一方面,将不再有这样的改装店,另一方面,我们的经济和热爱引擎的亚文化将发现自己的创造力和创业精神处于危险的低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