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分割夫妻共同所有权的标的财产时,,除非他们之间协议或婚姻合同另有规定(《乌克兰民法典》第 70 条第一部分)。
(!!!)配偶共同所有权的客体财产的分割以实物分配的方式进行,在不可分割的情况下,则归配偶一方所有,除非双方另有协议(乌克兰民法典第71条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或者通过支付其份额价值的金钱或其他物质补偿来执行(乌克兰民法典第364条第二部分)。
上述规范的解释表明,婚姻财产的分割按以下方式进行: 首先,确定 阿尔巴尼亚 Viber 号码数据 妻子和丈夫在共同财产所有权中所占份额的大小(《乌克兰民法典》第70条);其次,根据已确定的份额进行实物财产的分割(《乌克兰民法典》第71条)。在这种情况下,不排除配偶一方在发生纠纷时,可以提出请求,要求承认共同财产所有权份额的权利,而无需分割实物财产。
待分割的财产包括案件审理时配偶双方可支配的共同财产,包括第三方持有的财产。分割财产时,配偶双方的债务以及因家庭利益而产生的义务相关的法律关系也将被考虑在内(尤其参见最高法院2023年6月12日关于民事上诉法院联合审判庭组成的决议,案号:712/8602/19(诉讼编号:61-14809сво21))。
2023年11月6日,民事上诉法院联合庭最高法院就案件号707/2516/18(诉讼号61-5919сво22)作出的裁决指出,“共同部分所有权是一种特殊的结构,因为存在:(a)多个主体。所有权的特征是存在一个拥有相关财产的主体(例如,一栋房子 - 一个所有者)。相反,共同部分所有权总是以多个主体为标志(例如,一栋房子 - 两个共同所有者);(b)客体的单一性。共同部分所有权的几个参与者总是拥有一组特定的财产。属于每个共同所有者的共同部分所有权份额,不是作为物的一部分,也不是作为对物的一部分的权利,而是作为对整个物整体的权利的一部分。也就是说,共同部分所有权适用于所有共同财产,并且共同部分所有权的份额共同部分所有权不适用于财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