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最高法院在实践中已经指出,为了正确评估私人执行人员在启动执行程序的决议的同时做出的收取私人执行人员主要报酬(以百分比确定)的决议的合法性,法院需要确定执行程序的主体(根据执行文件收取金额或转移财产)。
考虑到在启动执行程序时并不总是能够确定私人执行人员实际收取的金额或实际执行结果转移的财产的最终价值,法院应当核实执行人员在确定基本报酬金额时所采用的计算机制,并在与启动执行程序的决议同时发布的关于收取基本报酬的决议中予以说明。
最高法院强调,考虑到第1403-VIII号法律第31条第7部分和第1404-VIII号法律第27条的规定,私人执行代理人在启动执行程序时,的决议,并有义务计算该报酬,即明确确定在执行代理人全面执行执行文件的情况下可以收取的金额。
最后,应当记住,私人执行代理人在启动执行程序的决议的同时发布的关于收取主 伊朗 Viber 号码数据 要报酬的决议中确定的主要报酬数额,并不是在相关执行文件未完全执行或未执行的情况下,由于实际执行执行程序而保证收取的金额。
上述法律立场已在最高法院 1 月 21 日、7 月 8 日和 12 月 24 日第 160/5321/20 号、第 360/2855/20 号、第 200/3149/21-a 号案件决议中阐明。
结论:
1)作出向债务人追偿本金的决议,并作出启动执行程序的决议,是私人执行代理人的义务,而不是权利,符合第1403-VIII号法律第31条第7部分的要求;
2)同时,法院必须核实私人执行代理人在确定基本报酬数额时所采用的计算机制,并在基本报酬征收决议中予以说明,基本报酬按实际征收到的金额比例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