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2020 年 9 月 16 日第 442/328/19-ts 号案件、第61-17888号诉讼第 19 号的决议中也包含了类似的结论。
最高法院由最高民事法院第一审判庭法官组成,于2021年9月29日就案件号344/12708/19、诉讼号61-8135第21条作出的裁决指出:“被告作为争议公寓的前业主,该公寓是抵押的,并非用信贷资金购买的,根据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住房法第109条第二部分,被告可以使用该公寓,直至其获得其他永久性住宅的担保。如果前业主实际上并未居住在新业主因抵押品赎回权丧失而获得的争议公寓中,,则法律没有规定他们根据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住房法第109条第二部分保留使用他人财产的权利的理由。
因此,为了解决承认人们丧失了使用财产的权利(驱逐的后果),有必要确定被 老挝 Viber 号码数据 告是否居住并使用有争议的住房,是否拥有其他住房,评估各方关于干涉和平占有财产的比例的论点,并在原告的公寓所有权和被告的公寓使用权之间保持平衡。
因此,如果抵押财产不是用信贷资金购买的,并且属于法外取消抵押品赎回权的情况,并且如果居民拒绝自愿腾出住宅,则必须根据乌克兰《抵押法》第 40 条和乌克兰《住房法》第 109 条第 1-3 部分的规定,根据法院判决驱逐这些人,即提供另一个永久性住宅。
作为例外,如果公民以贷款(贷款)方式购买的住房被取消赎回权,且该住房的偿还以相关住房的抵押担保,则允许在不提供其他永久性住房的情况下驱逐公民。在这种情况下,驱逐公民将按照《乌克兰住房法》第109条第四部分规定的程序进行,即根据该法第132-2条的规定,从住房基金中为这些公民提供临时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