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2022 年 12 月 21 日第 914/2350/18(914/608/20)号案件(诉讼编号 12-83гс21)的决议中,最高法院大审判庭就取消抵押财产赎回权时,如果该财产随后没有转让给第三方,采取合法有效的保护方法作出了结论。
具体而言
“102. 如果原告(抵押人)认为其对抵押财产的权利受到侵犯(由于被告非法取消抵押财产赎回权),他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恢复侵权前的状态(《乌克兰民法典》第16条第二部分第4款)。这种保护方式适用于一方当 乌兹别克斯坦 Viber 号码数据 事人实施违法行为,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受到侵犯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必须证明,取消抵押财产赎回权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要求,即侵犯了原告的权利。
104. 最高法院大审判庭就财产屡次被转让情况下的有效保护方法一贯得出结论。根据其结论,对于自认为是屡次被转让财产所有人的人,可以通过根据《乌克兰民法典》第387条和第388条规定的理由,向该财产的最后获得者提起诉讼,以保护其被侵犯的权利。对于此类诉讼,对国家机关或地方自治机构后续作出的决定、合同以及其他与争议财产相关的交易提出异议并非保护所有者权利的有效途径(最高法院大审判庭2018年11月7日第488/5027/14-ц号案件决议第73、75段;最高法院大审判庭2018年11月14日第183/1617/16号案件决议第84、86段)。
109. 作为一般规则,当当事人不受决定其内容和法律性质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关系的约束时,适用财产法律方法来保护个人的权利。
110. 如果纠纷涉及财产所有人达成的交易,则其与交易对方的关系属于合同性质,这也决定了其维权的可能方式。同时,当财产所有人与占有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时,财产所有人可以采取财产法上的维权方式。
111. 鉴于本案原告提起诉讼时的情况以及一审法院的判决,为了保护原告被侵犯的财产权,有必要恢复到侵权前的状态。这符合《乌克兰民法典》第16条第二部分第4款规定的保护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