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参与人对法院不予受理或退回诉讼请求(原诉和反诉)的裁定,有权提起上诉
2024 年 1 月 17 日,最高法院作为民事上诉法院第一司法庭法官小组的一部分,在案件编号 932/9029/23、诉讼编号 61-16072 st 23(EDRSRU 编号 116388652)中,审查了案件参与者对法院退回诉讼请求(原诉和反诉)的决定行使上诉权的统一方法问题。
乌克兰宪法第129条和乌克兰民事诉讼法第2条第3部分规定,司法程序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保障案件的上诉审查权。
另请阅读
乌克兰已经创建了世界上最发达的咖啡市场之一:有足够的空间容纳所有人吗?
农业“免签”政策以最高速度结束。除了缺点,也有优点
价值数十亿美元的武器出口:垄断、腐败和前线需求之间
根据《公约》第六条,此项权利必须通过司法程序予以保障,且司法程序必须公正。
根据乌克兰民事诉讼法第17条第1款规定,案件参与人以及未参与案件的人员,如 韩国 Viber 号码数据 果法院已经就其权利、自由、利益和(或)义务问题作出了裁决,则有权对案件进行上诉审查,并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法院的裁决提出上诉。
(!!!)上诉程序是保护参与审理案件的人员、案件中以及按照乌克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重要程序保障。
如果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对法院判决,特别是一审法院裁决提出上诉的权利,则不得剥夺该权利。
可以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进行单独上诉的清单载于《乌克兰民事诉讼法典》第 353 条第一部分。
根据乌克兰《民事诉讼法》第 353 条第一部分第 6 款的规定,对于将申请退回原告(申请人)的决定,可以与法院判决分开提出上诉。
《乌克兰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六部分(该部分内容与《乌克兰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第二部分相关)规定,法院应就退回诉讼书作出裁定。对于退回诉讼书的裁定,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诉讼书副本应由法院保留。
《乌克兰民事诉讼法》第 194 条第三部分规定,在将反诉书副本退还给申请人的情况下,应将其纳入案件材料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