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戒严期间”犯罪的定性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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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37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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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戒严期间”犯罪的定性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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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CCC指出,在戒严状态下实施刑事犯罪与利用戒严条件实施犯罪在刑法中是本质上不同的概念。由于乌克兰《刑事责任法》(乌克兰刑法典第4部分第185条)规定了“在戒严状态下实施刑事犯罪”的特征,因此将行为定性为盗窃罪的特定构成要件是正确的。

在 2022 年 11 月 23 日(案件编号 466/1973/22)、2022 年 12 月 5 日(案件编号 175/965/22)、2023 年 7 月 31 日(案件编号 369/9491/22)、2023 年 8 月 18 日(案件编号 759/1736/23)、2023 年 9 月 1 日(案件编号 643/2261/23)、2023 年 9 月 8 日(案件编号 725/585/23)的判决中,以及在 2023 年 3 月 2 日(案件编号 477/378/22)和 2023 年 8 月 30 日(案件编号 629/1724/22)的决议中,审查了法院关于因“犯有罪行”而被判犯有各种罪行的人的判决在戒严令下”,CCS 并未质疑根据这一限定特征对有罪人员行为进行限定的正确性。

乌克兰刑事法院第一审判庭的法官小组质疑,,对乌克兰刑法第185条第4部分所指控的行为进行定性,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既定司法实践的正确性,实际上不同意立法者增加刑事责任的决定,因为法官小组认 马来西亚 Viber 号码数据 为,乌克兰刑法第185条第4部分制裁中规定的主要惩罚种类和量,违反了惩罚个别化原则。同时,法官小组仅引用统计数据,并自行评估其他法院判处的惩罚过于残酷。

刑法联合审判庭不同意上述论点,因为刑法第一审判庭的法官小组认为,在实施包含特殊盗窃要素的行为(戒严期间)时,刑法规范规定的处罚显然很严厉,不合理地区分了属于立法者专属权力的刑事责任和法院在“利用戒严条件实施犯罪”加重情节(乌克兰刑法第 67 条第 1 部分第 11 条)下的个人责任,因此,它实际上建议干预立法者的专属权限范围,背离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实际上制定了超出法院权力范围的新的刑事责任法律规范,并消除了立法者根据第 2117-IX 号法律寻求的目标,该法律规定了第 4 条的处置乌克兰刑法第185条相关措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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