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乌克兰刑法第185条第4部分关于“在戒严或紧急状态下犯罪”的认定标准适用问题
2024 年 1 月 15 日,最高法院刑事法院联合审判庭在案件编号 722/594/22、诉讼编号 51-3186кмо22(EDRSRU 编号 116446106)的框架内,根据“在战争或紧急状态下犯罪”的限定标准,调查了乌克兰刑法第 185 条第 4 部分的适用问题。
2022年3月3日,乌克兰最高拉达通过了乌克兰第2117-IX号法律《关于修改乌克兰刑法典加强抢劫责任的规定》(以下简称第2117-IX号法律),对内容相同的乌克兰刑法典第185-187条、第189条和第191条第四部分进行了修改:补充了“在战争或紧急状态下”实施犯罪的限定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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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2022 年 3 月 7 日起(第 2117-IX 号法律生效后),戒严期间实施的盗窃行为符合乌克兰刑法第 185 条第 4 部分的规定。
立法者将戒严期间实施的盗窃行为视为显著增加戒严期间任何盗窃行为的公共危险性的一个因素,这决定了《乌克兰刑法》第185条相关部分规定的犯罪人的资格。
刑事上诉法院在其裁决中解决了戒严期间盗窃罪的刑事法律评估问题,并适用了乌克兰刑事责任法的规范(乌克兰刑法第 185 条第 4 部分),同时考虑到第 2117-IX 号法律所做的修改,但第一司法庭的法官小组对此表示不同意。
因此,在2023年1月17日的裁决(案件编号404/3367/22)中,法院同意初审和上诉法院的结论,即盗窃行为是在戒严状态下实施的,即在乌克兰境内戒严期间实施的,没有理由根据《乌克兰刑法》第185条第1部分重新归类该行为,因为在戒严状态下实施犯罪作为犯罪的限定特征与利用戒严实施犯罪的情况并不是同一个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