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庭的法律结论,乌克兰税法第283条第四部分第2款所指的法律纠纷,应在解决根据乌克兰税法第283条第一部分规定的监管机构申请启动案件诉讼程序的问题时予以认定。同时,在根据乌克兰税法第283条第一部分第2款规定的监管机构申请的案件中,纳税人对税务审计合法性提出的异议,包括对税务审计的相关命令或监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的行为提出上诉,不能被视为“法律纠纷”。
法庭还指出,根据《乌克兰行政违法法典》第4条第1款的规定,纳税人向行政法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whatsapp 号码列表 院申请宣告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审计或实施行政扣押财产的决定或该机关在审计期间的行为违法,属于公法纠纷(第2款)。“公法纠纷”等同于“法律纠纷”。因此,就进行税务审计或实施行政扣押的决定/行为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能作为根据《乌克兰行政违法法典》第283条第4款第2款拒绝启动诉讼程序的依据。
最高法院指出,尽管上述决议中的法律结论直接涉及在诉讼开始后一审法院确认有结案事实的情况下终止诉讼的问题,但这一结论实际上适用于本案,尽管先前审理法院根据《乌克兰民事诉讼法典》第283条第4部分第2款基于相同理由拒绝启动本案诉讼的理由的结论在本案中需要审查。
最后,最高法院重申,纳税人对监管机构检查命令、监管机构检查期间的行为或行政扣押财产决定提出的上诉,不构成《乌克兰民事诉讼法典》第283条第4部分第2款所称的法律争议,也不妨碍对确认纳税人财产行政扣押有效性的申请进行审议。在《乌克兰民事诉讼法典》第283条第1部分第2款规定的情况下,对纳税人拒绝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的理由以及行政扣押财产决定的有效性的核实均属于证据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