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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出于政治和种族原因

Posted: Sat Feb 22, 2025 3:10 am
by roseline371274
为了支持这种解释,该报告引用了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对《第四公约》的评论,声称第 49 条的目的是:

旨在防止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某些国家采取的做法,,或如他们所声称的那样,为了殖民这些领土,将部分本国人口转移到被占领的领土。这种转移恶化了当地人口的经济状况,并危及他们作为一个种族的独立存在。
委员会还参考了尤金·罗斯托和朱利叶斯·斯通的观点,支持了其对第 49(6) 条的解释。后者认为:

讽刺的是……第 49(6) 条旨在防止重复纳粹式的种族灭绝政策,将纳粹本土领土变成犹太人,但现在却意味着……西岸……必须成为犹太人,并且必须维持这种状态,必要时以色列政府可以对其居民使用武力。常识以及正确的历史和功能背景排除了对第 49(6) 条的如此暴虐的解读。
西岸是否被占领?

鉴于莱维委员会关于约旦河西岸地位和定居点合法性的调查结果与国际和 贝宁 WhatsApp 号码 以色列的既定法律观点相矛盾,我们该如何看待这一调查结果?

首先,委员会得出的结论是西岸未被以色列占领,我们应该注意到,这一论点本身就自相矛盾。一方面,报告肯定“以色列国声称对该领土拥有主权”,但又声称历届以色列政府都选择不吞并西岸,而是选择谈判其地位。一个国家怎么可能吞并自己已经拥有主权的领土呢?如果像利维委员会那样,人们强调《贝尔福宣言》是对犹太人民对以色列土地权利的重要承认,那么,如何解释英国一贯且频繁地确认犹太人定居点是非法的这一事实(见此处,第六部分)?

委员会论点的实质与国际法院和以色列最高法院的明确裁定相矛盾。委员会的依据是“缺失的复归者”论点——由于约旦在 1967 年被以色列占领时并不拥有对西岸的主权,因此以色列不可能“占领一个主权国家的领土”。

在“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修建隔离墙的法律后果”咨询意见中,国际法院指出,以色列“与诉讼程序中绝大多数其他参与者的观点相反”,认为由于约旦和埃及在 1967 年以色列占领西岸和加沙地带时并不拥有主权,因此这些地区不属于《第四公约》适用范围内的缔约国领土(见第 173 号文件第 90 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