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这种说法是荒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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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37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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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这种说法是荒谬的

Post by roseline371274 »

虽然并非所有人都认同,但人们普遍认为,自卫权延伸至面对“迫在眉睫”的武装袭击时的“预防性自卫”(术语各不相同,通常令人困惑)。换句话说,许多国家和学者认为,国家没有义务等到武装袭击发生后才诉诸武力自卫。问题是,采取防御行动何时才算太早。

其中一位作者(施密特)长期以来一直对物质采取宽容的态度。二十多年前,他断言,

如果说国际法要求一国“先发制人”,而该国可以通过先发制人有效地自卫,。既然如此,评估先发制人行动的正确标准必须是,它是否发生在几乎肯定会发生的攻击面前的最后机会之窗。重申一下,当潜在受害者必须立即采取行动以有意义的方式自卫,而潜在侵略者已不可逆转地承诺要发动攻击时,先发制人地使用武力是适当和合法的。
他认为,不符合这种“最后机会之窗”方法的武力使用只是“预防性的”,因此是非法的。这可能是因为有其他方法可以解决这种情况,或者因为不确定是否会发动武装袭击。这种方法后来被包括美国在内的一些国家采用(例如,见此处)。它反映了自 喀麦隆 WhatsApp 号码 卫时的“必要性”条件,这一条件与相称性一起被普遍接受(例如,见 《准军事活动》第 194、237 段;  《核武器》第 41 段;  《石油平台》第 43、73-74、76 段)。

另一位作者(米兰诺维奇)对某些西方政府在推动预防性自卫方面所采取的规范性企业家精神并不那么满意。特别是,他撰写了两种定义“迫在眉睫”的武装袭击的不同方法(见此处和此处)。一种方法更具限制性和时间性(即将发生的武装袭击就是即将发生的袭击)。另一种方法更为宽容,具有因果性(即,即使没有外界干预因果链,也将发生迫在眉睫的武装袭击,因为攻击者已承诺这样做)。当然,后者更容易被滥用。因果方法虽然在概念上存在很大程度的模糊,但在某些国家认可的所谓伯利恒原则中有所体现(另见 Akande 和 Lieflander在此处)。

然而,我们两人都同意,即使是最宽容的合理自卫概念,也要求此类袭击必须在上述因果意义上迫在眉睫。换句话说,如果以色列的行动不满足最后机会之窗测试,它们也将不符合更严格的必要性标准解释;它们将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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