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斗争的后期阶段意外出现这个问题是一个有趣的(在我们看来,也是值得欢迎的)法律发展。本博客将阐述尽管瑞士反对,但仍有理由对 CAS 在 GC 判决中的独立性进行全面评估。
用尽国内救济是许多国际法院审理案件的众所周知的先决条件。该规则背后 哥斯达黎加 WhatsApp 号码 理由是,国家应有机会通过其国内法院处理和纠正涉嫌侵权行为,然后再将其提交国际法庭(Vučković 等人诉塞尔维亚案,第 70 段)。
在塞门亚一案中,尽管运动员最初并没有在仲裁过程中提出体育仲裁法庭的独立性问题,但正如我在下文中论述的那样,该问题随后得到了国家法院的解决,并且毫无疑问地表明,该问题上当地救济措施已经用尽。
事实上,瑞士联邦法院(SFC)在审查仲裁裁决并讨论案件的可受理性时,主动直接讨论了CAS是否是一个独立和公正的法庭。它引用了SFC的几个案例,并最终依据两项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证明申请人能够将她的案件提交给一个独立和公正的法庭(SFC判决,第5.1.2、5.1.3段)。此外,欧洲人权法院第三审判庭也触及了这个问题,并提醒人们注意Mutu和Pechstein案中多数人的结论(此处,第172段)。
可以说,在国内高等法院对某一问题进行了实质性审查的情况下,用尽要求的目的已经得到满足,因为国内法律体系有公平的机会纠正任何潜在的缺陷,无论申请人是否提出了该问题,或法院是否独立受理了该问题。
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法在类似情况下证实了这一论点。正如Lee v. the United Kingdom 案所指出的那样,“向法院提出的具体公约申诉必须已在国家法院明确或实质上提出过”(Lee v. The United Kingdom,第 68 段)。此外,在 Claudia Pechstein 案中,CAS 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问题已在 SFC 面前提出,法院认为该申诉不可受理,因为该申诉此前并未在 CAS 面前提出过。然而,当该问题再次被提交至欧洲人权法院时,法院辩称“如果由于申请人的程序错误而导致上诉未被受理,则并未用尽国内救济……但是,由于联邦法院在阐述了不可受理的理由之后,尽管简短地提及了体育仲裁法庭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法院认为,不能以未用尽国内救济为由驳回该申诉”(《民事诉讼法典》,第 74 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