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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第 12 条第 3 款的声明都不会自动失去其法律相关性

Posted: Sat Feb 22, 2025 5:14 am
by roseline371274
更复杂的是先前的(“无限制”)临时声明与乌克兰加入(将与第 124 条声明相结合)之间的相互关系。事实上,法院一直坚持,包括通过 RPE 规则 44 和在其判例中(详情请参阅Heler),确保第 12 条第 3 款声明不会被滥用,将法院的管辖权限制在一方在(武装)冲突中犯下的罪行。这引发了一个问题,一旦该国后来成为缔约国,它是否可以通过利用《罗马规约》第 124 条至少部分地实现这一目标,就战争罪而言。

有人认为,一旦已作出此类声明的国家加入《罗马规约》,。事实上,加入《罗马规约》的国家甚至可能希望,例如,让某些卷入武装冲突的国民作为外国雇佣军参与另一场武装冲突,根据特定情况的先前临时声明,仍受法院战争罪相关管辖,同时在批准《罗马规约》时提交第 124 条声明,将其国民排除在法院个人战争罪相关管辖之外。

那么,最后一个问题是,该国是否至少可以在加入《罗马规约》时规定,其第 12 条第 3 款的声明将在《罗马规约》对该国生效后失效。事实上,《罗马规约》中没有任何条款排除这种可能性。更重要的是,根据国际法委员会的《适用于 萨尔瓦多 WhatsApp 号码 能够产生法律义务的国家单方面声明的指导原则》,一国作出的单方面声明只有在任意撤销的情况下才能撤销。然而,一国加入《罗马规约》,在其第 124 条明文规定可以选择不撤销战争罪,撤销包括法院与战争罪有关的管辖权在内的全面声明,这一事实本身不能被视为任意性。



参见Heller的同文)。但是,类似于《罗马规约》第 127 条,一年的等待期 (如赫勒所提议的) 是否合适值得怀疑。相反,为了避免与法院基于条约的管辖权发生摩擦,
加入国似乎必须有权在该国交存加入书后第 60天后的下个月第一天,即该国根据《罗马规约》第 126 条第 2 款受条约约束时,终止其第 12 条第 3 款的声明。同时,应该假定,类似于《罗马规约》第 127 条第 2 款第 2 句,终止其第 12 条第 3 款声明的国家仍有义务根据此类声明配合正在进行的程序,即根据第 126 条永远排除法院与战争罪有关的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