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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必须拆除现有的以色列定居点

Posted: Sat Feb 22, 2025 5:51 am
by roseline371274
和解违反第三条

在巴勒斯坦诉以色列案中,巴勒斯坦表示,,这是终止巴勒斯坦国被占领土上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制度的必要先决条件”。国际法院的《行政裁决》似乎支持这一观点,该裁决特别将定居点与违反《消除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 3 条联系起来:“以色列的立法和措施在定居者和巴勒斯坦社区之间造成并维持了近乎完全的隔离。因此,法院认为,以色列的立法和措施违反了《消除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 3 条” [着重强调]。同样,2013 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独立国际实况调查团记录了定居点引发的许多侵犯人权行为,称其为“定居者与居住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的其他人口之间完全隔离的制度”(此处第 103 段)。人们似乎越来越多地认识到非法定居点与种族隔离以及潜在的种族隔离之间的联系,以及拆除定居点是终止这一制度的先决条件。

潜在诉讼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所有缔约国(共有 182 个)均有义务“特别谴责”巴勒斯坦被占领土的种族隔离和种族隔离,这一义务可能会在消除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和/或国际法院面前提起诉讼。在巴勒斯坦诉以色列案的管辖权裁决中,消除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指出,“本国家间来文中提出的主张涉及《公约》所有缔约国的利益。”在国际法院目前正在审理的尼加拉瓜诉德国 加纳 WhatsApp 号码 案中,尼加拉瓜指出,“尼加拉瓜和德国都是《消除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缔约国……在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问题上,各国都有共同的利益,确保这些违法行为得到制止。”

任何《消除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缔约国,如果对非法局势(包括定居点或定居政策)提供承认、援助或帮助,都有可能违反第 3 条规定的特别谴责种族隔离或种族隔离的义务。许多缔约国对《消除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妥协条款(第 22 条)持保留态度,比如美国。然而,鉴于第 11 条的国家间沟通机制是强制性的,因此在《消除种族歧视国际公约》面前,仍有可能就美国根据第 3 条所承担的义务进行国家间沟通。有 157 个缔约国对第 22 条没有保留,包括整个欧洲,如果这些国家对非法局势提供承认、援助或帮助,它们可能会因违反第 3 条而被提交国际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