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国际法院在南非诉以色列案中最新临时措施令的内容
Posted: Sat Feb 22, 2025 6:14 am
去年 12 月,南非在对以色列提起诉讼的申请中,请求国际法院采取临时措施,命令以色列“立即停止在加沙地带和针对加沙地带的军事行动”(第 144(1) 段)。此后,国际法院在1 月 26 日、2 月 16 日和3 月 28 日的连续命令和决定中,均拒绝下令停止敌对行动。在 3 月 28 日的命令中,法官们更 接近于采取停火措施,但最终还是将注意力集中在加沙即将爆发的饥荒上。但在 5 月 24 日的最新命令中,司法潮流似乎已转向支持国际法院采取更果断的行动,以保护被围困的民众,因为其先前的措施基本上没有得到执行。
因此,为了回应南非关于以色列在拉法发动地面攻势的紧急请求,国际法院似乎终于选择以迄今为止最有力的方式进行干预,以防止加沙巴勒斯坦人本已灾难性的人道主义灾难进一步加剧。除了重申其先前的措施(第 15(1) 段)外,国 匈牙利 WhatsApp 号码 际法院还以 13 比 2 的投票结果提出了三项新的临时措施,副院长塞布廷德和专案法官巴拉克对判决书的所有段落都表示反对。
本文不探讨法院确定加沙事实情况的推理或指示临时措施的要求是否得到满足。相反,它审查了法院附加措施规定的特定义务,并将其与法院下令加沙全面停火的前景联系起来。
论文开头
首先,该命令的主旨开头语中具体提到了《灭绝种族罪公约》 (第 57(2) 段:“以色列国应依照其在《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下的义务……”),这不得解释为限制法院临时措施的实质适用性。在乌克兰诉俄罗斯案中,国际法院认为,在这样的开头语中类似地提到一项具体的条约文书“是指该措施寻求维护的权利的来源,并不限定该措施[或赋予]有关当事方自由裁量权来决定是否执行所述措施”(第 391 段)。因此,上述开头语不能被理解为对法院额外临时措施适用性的上下文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