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包括第十二部分规定的义务过量的人为温室气体排放导致海洋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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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37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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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包括第十二部分规定的义务过量的人为温室气体排放导致海洋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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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确认了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的科学发现,并宣布“由于大气中温室气体的积累,向海洋环境引入过多的热量(能量),导致海洋变暖……人类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导致气候变化,包括海洋变暖和海平面上升。向海洋环境引入人类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还会导致海洋酸化……与其他气候和非气候因素相互作用,[还]对海洋环境及其他环境产生多重有害影响。”(咨询意见,第 175 段。斜体字为作者所加。)将过量人类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定性为海洋环境污染,使得《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特别是第十二部分第 192、193 和 194 条)得以适用,这些规定规定各国有义务防止、减少和控制来自 任何 来源的此类污染。(咨询意见,第 189 段。


仲裁庭就第 194 条阐明了三项主要义务:“第一,根据第 1 款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污染的义务;第二,根据第 2 款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某些与污染有关的情况不发生;第三,根据第 5 款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和保全稀有或脆弱的生态系统以及枯竭、受威胁或濒危物种和其他形式海洋生物的栖息地的义务。”(咨询意见,第 195 段)。关于第一项义务,虽然仲 以色列 WhatsApp 号码 裁庭承认“IPCC 的著作反映了科学共识,是目前最好的科学”(咨询意见,第 208 段),但它也警告说“这并不意味着科学本身就应该决定必要措施的内容……还有其他相关因素应该与目前最好的科学一起考虑和权衡”(咨询意见,第 212 段)。仲裁庭没有说明这些其他相关因素是什么,而是继续宣布“虽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没有明确提及预防性做法,但这种方法隐含在海洋环境污染的概念中,其中包含潜在的有害影响。”(咨询意见,第 213 段)。仲裁庭还确认,“《巴黎协定》规定的全球气温目标和排放路径时间表尤其重要。”(咨询意见,第 215 段)。 

值得注意的是,仲裁庭宣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巴黎协定》是解决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主要法律文书,在解释和适用《公约》有关人为温室气体排放造成的海洋污染问题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咨询意见,第 222 段),但同时也强调“ 《巴黎协定》不是 《公约》的特别法 ”(咨询意见,第 222 段)。仲裁庭将《巴黎协定》规定的减排目标和各国根据该协定作出的相应国家自主贡献(NDC)进行了明显对比,这些目标和目标都是自愿的,而如果一国未能履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194 条第 1 款规定的义务(例如,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人为温室气体排放造成的海洋污染,包括减少此类排放的措施),则会产生法律后果:“该国将承担国际责任” (咨询意见,第 223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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