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规定的实质性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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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37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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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规定的实质性权利和义务

Post by roseline371274 »

按照沿海国权利案和查戈斯海洋保护区仲裁案中仲裁庭的上述做法,假设 A 国和 B 国之间的争端中的法院或仲裁庭很可能会拒绝管辖。然而,两起争端的一个共同点是,两个申请人都没有试图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301 条声称侵犯了领土完整的实质性权利。在查戈斯海洋保护区仲裁案中,由于未使用武力的原因,这可能很难做到。

然而,在沿海国权利案中,情况大不相同,但申请人似乎没有援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301 条。是否行使管辖权的决定可能不应根据附带管辖权的公式来处理,而应作为基于同意的管辖权范围内的问题,因为人们接受《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301 ,而对其的司法审查不属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一般限制或任意例外。然而,确立管辖权并不一定意味着法院或法庭会行使管辖权。

这在1899 年 10 月 3 日仲裁裁决(圭亚那诉委内瑞拉)中关于初步 肯尼亚 WhatsApp 号码 异议的第二项判决中得到了雄辩的体现, 国际法院在该判决中指出,“法院管辖权的存在与法院 在确立管辖权的地方行使管辖权”之间存在区别(第 64 段)。适当受理的国际法院或法庭有义务“充分行使该管辖权”(第 19 段)。然而,这项义务仅适用于“法院拥有管辖权并且没有发现不可受理的理由”的情况(第 21 段)。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或仲裁庭可以对任何可受理的有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诉求行使管辖权,尽管争端的产生是由于对立的陆地领土主权主张,但前提是:(1)争端源于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01条中领土完整“不可侵犯”原则的违反;(2)这种新情况导致先前承认的权利和义务发生变化,这些权利和义务源于在确立领土完整权的实质性条款被违反之前存在的陆地边界。因此,仲裁庭不应“不加分析地承认现实”(第178段)而应依赖《沿海国权利案》中的表述,而应根据第301条被视为有权依赖一项旨在分析“主权要求是对是错”的主张(第178段)。但是,法院或法庭无权解决主权争端,而仅有权解决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的争端派生部分。但是,最重要的是,根据第301条,法院或法庭可以依赖先前存在的既得成果,这些成果源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有关国家生效前达成的现有法律承诺,或相关各方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后的任何时间达成的现有法律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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