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大法庭称,
“439. 在气候变化的背景下,因果关系问题的特殊性变得更加突出。对生活在特定地方的特定个人或个人群体的不利影响和风险来自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总量,而源自特定管辖区的排放只是造成损害的部分原因。因此,一个国家当局的行为或不作为与该国造成的损害或损害风险之间的因果关系,与当地有害污染源的因果关系相比,必然更加脆弱和间接。此外,从人权的角度来看,气候变化背景下相关国家义务的本质涉及减少个人受到损害的风险。相反,未能履行这些义务会导致相关风险加剧,尽管个人面临的此类风险在类型、严重程度和紧迫性方面会 拉脱维亚 WhatsApp 号码 有所不同,具体取决于一系列情况。”
因此,鉴于气候变化所呈现的“特殊性”,法院选择采取调整后的积极义务方式,无论是在受害性方面还是在内容方面,都有利于防止气候危害。
综上所述,第 543 段),法院借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巴黎协定》,制定了瑞士履行实质性积极义务应达到的标准,尽管法院以整体方式进行了审查(第 550-551 段)。鉴于上述情况,法院得出结论,瑞士当局在实施相关监管框架方面存在缺陷,因为他们未能通过碳预算或其他方式量化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限制。瑞士当局也未能“及时、适当和一致地制定、发展和实施相关立法和行政框架”,这证明被告国“超出了其自由裁量权,未能在当前情况下履行其积极义务”(第 573 段)。
至于法院对第 6 条第 1 款(诉诸法院)的裁定,法院认为,申请人非政府组织的法律行动被驳回——首先被行政当局驳回,然后被两级管辖的国家法院驳回——理由不充分。因此,欧洲人权法院得出结论,瑞士没有其他途径可以将与气候相关的索赔诉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