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境上对这些数据进行的任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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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37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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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境上对这些数据进行的任何检查

Post by roseline371274 »

话虽如此,抛开框架不谈,我认为法院的做法完全正确。尽管仅限于这一特定背景,但其影响巨大。这种方法不仅涵盖对海外个人通信的领土拦截。同样适用于对所获取信息的任何处理,即使拦截本身发生在国外。因此,例如,如果英国窃听了中国某人的电话,但在英国境内处理了所获取的信息(英国几乎总是会这样做),那么即使拦截本身不在公约的范围内,对这些数据的搜索和检查也将在公约的范围内。

换言之,将任何涉及个人隐私利益的数据带回国境将触发《公约》规定的个人隐私权的适用。同样,,无论是通过自动化系统还是人工分析,即使数据保存在云端,其确切位置难以确定,也将触发《公约》规定的隐私权的适用。从第三方获得的任何信息也是如此,例如通过其他国家(包括非《公约》缔约国)的情报共享。然而,仅仅销毁位于国外的数据的网络行动不属于这一原则 卢森堡 WhatsApp 号码 的涵盖范围,尽管它们应该属于个人管辖权概念的涵盖范围(至少我个人是这样认为的)。

底线是——法院在此案中的处理方式非常广泛,以至于我们得出的立场与德国宪法法院的立场相同:每当欧洲情报机构获取或处理涉及个人利益的数据时,他们都必须尊重个人的隐私权,并可以根据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和比例性理由测试干涉该权利。他们不能简单地断言《公约》根本不适用。

当然,这是一项法庭判决,而不是大法庭判决。但它仍然具有权威性,特别是因为法庭一致通过了判决。如果我错了,读者会纠正我,但似乎英国政府甚至没有试图将此案提交大法庭——这可能是一种战略选择。英国国内法院将如何在自己的判例中实施这一判决,以及大法庭最终是否会像它应该的那样将这种方法主流化,还有待观察。不过,目前,根据Wieder 和 Guarnieri 的说法,欧洲情报机构需要根据《公约》第 8 条对其影响个人权利和利益的所有活动(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应用正当性测试。(那些不涉及此类利益的活动——例如收集有关敌对国家计划或军事资产的情报——根本不属于人权法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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