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局都必须确保平民能够获得基本必需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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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37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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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局都必须确保平民能够获得基本必需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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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国际人道法禁止以饥饿平民作为作战方法(CIHL,规则 53,另见第 2573 (2021) 号决议,第 4 段)。国际人道法的这一禁令极大地限制了围城战(例如,Lattimer此处)。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认为,“无论是否进行军事围城,,包括安全饮用水”。对于禁止以饥饿作为一种作战方法是否不仅包括那些专门旨在造成饥饿(故意使平民挨饿)的措施(例如,见 Watts此处),还包括偶然发生的饥饿(仅仅是间接影响)(Akande 和 Gillard此处,以及 Gaggioli此处),人们持有不同意见。


如果接受后一种观点,切断供水和其他必需品以及限制人道主义援助准入仍可能涉及以色列的国际 开曼群岛 WhatsApp 号码 责任,即便这些措施并非以饿死加沙平民为特定目的。必须指出,并非所有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都构成战争罪。战争罪是故意(即有意或鲁莽(dolus eventualis ))实施的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根据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故意以饥饿为战争方法,剥夺平民生存必需的物品,包括故意阻碍救援物资供应”构成战争罪(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十五)项和第五款第(十九)项)。因此,确定个人对饥饿战争罪的刑事责任需要证明实施这些措施的责任人具有所需的心理要件( mens rea )。

剥夺淡水也可能构成危害人类罪,因为这意味着实施不人道行为(见 Dannenbaum此处)。此外,还有一场辩论,即剥夺平民获取淡水的权利是否可以被视为《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 6(c)条定义的“故意施加条件,旨在对该群体进行肉体毁灭” (见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评论 AP I,第 2097 段)。在这方面,国际刑事法院预审分庭在奥马尔·巴希尔案中探讨了剥夺平民生存手段(包括获取淡水的权利)与种族灭绝罪之间的联系。检方辩称,苏丹政府军系统地摧毁了食物、住所、庄稼和淡水源等基本生存手段,构成故意施加条件,旨在对该群体进行肉体毁灭。然而,预审分庭最终得出结论,没有足够的理由证明奥马尔·巴希尔有消灭达尔富尔特定群体的具体意图(第 202 至 206 段。

此外,正如国际法院在隔离墙咨询意见中所确认的,占领国必须保护平民,尊重他们的人权,并根据国际人道法和《日内瓦第四公约》满足他们的人道主义需求(国际法院关于隔离墙的咨询意见(2004)第104-113、130段和人权委员会,A/HRC/40/CRP.2,第80-83段)。获得水是一项基本人权,也是实现其他人权的先决条件。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早已确定,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适用于其有效控制下的所有领土和人口(E/C.12/1/Add.90,第31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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