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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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37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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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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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第 320/3772/22 号和第 320/3752/22 号案件的原告在其经济活动中均受到乌克兰国家海关总署 2021 年 10 月 8 日第 17-1/17-01-03/14/2377 号信函的指导,该信函指出,免税商店所有者不是消费税的纳税人,免税商店所有者不受乌克兰规范消费税仓库活动的法律规定的约束。

因此,第 320/3772/22 号和第 320/3752/22 号案件的原告不是消费税纳税人,也没有维持消费税仓库,因此他们没有在其商业活动中使用有关此类消费税仓库运营程序的立法规定。

2021年9月,税务机关对鲍里斯波尔国际机场两家免税店商业实体的仓库 喀麦隆 Viber 号码数据 进行了检查 ,并发出了相关的税务通知,并决定处以800万乌克兰格里夫纳和1300万乌克兰格里夫纳的罚款,因为税务机关认为,免税店仓库不是这些商店的组成部分,而是消费税仓库。

税务机关认为,乌克兰第481/95-VR号法律(关于国家对酒精饮料生产和流通的监管)第15条第58部分中使用的“在不同地址”一词是其立场的基石,并指出,免税商店和仓库的实际位置不在同一建筑物内,甚至不在同一个海关监管区内,这使得这些仓库无法与商店被视为一个整体,因此它们获得了未注册的消费税仓库的地位。

地方行政法院和上诉行政法院的立场
地方行政法院和上诉行政法院裁定,第 320/3772/22 号案件和第 320/3752/22 号案件中关于处以罚款的税务通知决定不合法,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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