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都是执行人的报酬形式

Data used to track, manage, and optimize resources.
Post Reply
roseline371274
Posts: 650
Joined: Mon Dec 23, 2024 4:25 am

虽然都是执行人的报酬形式

Post by roseline371274 »

上述法律立场已在最高法院 2020 年 3 月 3 日第 260/801/19 号案件、2020 年 9 月 10 日第 120/1417/20-a 号案件、2020 年 10 月 28 日第 640/13697/19 号案件和 2020 年 4 月 16 日第 640/8425/19 号案件的决议中阐明。

(!!!)同时,私人执行人的主要报酬与国家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收取的执行费,,但并非同一概念。根据第1404-VIII号法律第45条的规定,这两种报酬形式只有收取程序相同。至于私人执行人对主要报酬的权利产生依据以及该报酬的数额,则由其他法律规范另行规定。

最高法院于 2021 年 1 月 29 日通过的第 640/13434/19 号案件、2021 年 8 月 26 日通过 印度尼西亚 Viber 号码数据 的第 380/6503/20 号案件和 2023 年 10 月 26 日通过的第 640/20265/19 号案件的决议也规定了类似的法律立场。

此外,通过对第1403-VIII号法律第31条的分析,私人执行代理人在启动执行程序的同时,必须解决收取主要报酬的问题,并在作出关于启动执行程序的决议的同时,作出关于收取主要报酬的决议,是私人执行代理人的义务。

最高法院在2021年1月21日、4月27日、6月3日和8月26日第160/5321/20号、第580/3444/20号、第640/17286/20号、第380/6503/20号案件的决议中表达了相关的法律立场。

重要提示:同时,仅仅存在与启动执行程序的决议同时发布的收取主要报酬的决议并不意味着无条件和保证收取该报酬,也不赋予私人执行代理人在不采取实际行动执行法院判决的情况下收取其确定的金额的权利(最高法院2022年5月26日决议第52段,案件编号420/6845/18。
Post Rep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