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独立于国内法的正式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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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37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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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独立于国内法的正式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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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50年11月4日《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第一议定书》(以下简称《公约》)第一条,所有自然人或法人均有权和平享用其财产。任何人的财产不得被剥夺,除非为了公共利益,并遵守法律和国际法一般原则所规定的条件。然而,上述规定绝不限制国家颁布其认为有必要的法律,以根据公共利益控制财产的使用,或确保缴纳税款或其他关税或罚款的权利。

《公约》第一议定书第一条第一部分中的“占有”概念具有独立的含义,不仅限于对实物所有权,。利益权也受到《公约》第一议定书第一条的实质保护。

欧洲人权法院在 2011 年 7 月 7 日对 Serkov 诉乌克兰案(申请号 39766/05)作出的 科威特 Viber 号码数据 判决(该判决于 2011 年 10 月 7 日生效)中指出,《公约》第一议定书第一条第二款承认,各国有权通过颁布“法律”对财产的使用进行控制。

因此,根据这些规范的内容,由于申请抵押品赎回权丧失而被从抵押品住宅楼(住宅楼宇)中驱逐的人,如果抵押住房不是用以抵押该住房作担保的信贷(贷款)购买的,则将向其提供其他永久性住房。

该结论符合乌克兰最高法院在 2016 年 2 月 3 日第 6-2947ts15 号案件决议中阐明的法律立场,该立场随后得到最高法院大审判庭在 2018 年 10 月 31 日第753/12729 /15-ts 号案件、第 14-317 ts 18 号诉讼程序决议中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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