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确定:原告选择的保护方式是否有法律或合同的规定;法律或合同是否规定了对原告被侵害权益的有效保护方式;原告选择的保护方式在争议法律关系中对于保护其被侵害权益是否有效。如果法院认定原告选择的保护方式没有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和/或无法有效保护原告被侵害权益,则原告在这些法律关系中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原告选择的保护方式没有法律或合同的规定,但是有效且不与法律相抵触,并且法律或合同也没有规定其他有效的保护方式,则原告被侵害权益应当由其选择的保护方式保护。
(!!!)错误选择的保护方法导致拒绝满足索赔的决定,无论法院确定的其他情况如何(:2020 年 9 月 29 日,案件编号 378/596/16-ts,诉讼编号 14-545ts19,2022 年 9 月 15 日,案件编号 910/12525/20,诉讼编号 12-61gs21(第 148 段))。
最高法院认为,所有者有权从非法且无适当法律依据占有其财产的人手中收 英国 Viber 号码数据 回其财产(《乌克兰民法典》第387条)。如果该财产是根据金钱合同从无权转让该财产的人手中购买的,且该受让人对此不知情也不可能知情(善意受让人),则所有者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有权从受让人手中收回该财产(《乌克兰民法典》第388条第一部分)。
(!)最高法院大审判庭多次提请注意以下事实:一般而言,如果有争议的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他人名下,则保护该权利的适当方法与从该人处收回(收集)不动产的要求相对应。清偿请求的满足,即法院判决从他人非法占有中收回不动产,是将不动产相应登记在国家不动产登记簿中的依据;只有当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被告名下,而不是他人名下时,才会进行此类登记。在必须适用从他人非法占有中收回财产的要求的情况下,所有者要求承认所有权或旨在避免适用《乌克兰民法典》第387条和第388条规定的其他要求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