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在2023年1月17日的裁决(案件编号404/3367/22)中,法院同意初审和上诉法院的结论,,即在乌克兰境内戒严期间实施的,没有理由根据《乌克兰刑法》第185条第1部分重新归类该行为,因为在戒严状态下实施犯罪作为犯罪的限定特征与利用戒严实施犯罪的情况并不是同一个概念。
此外,CCC指出,在戒严状态下实施刑事犯罪与利用戒严条件实施犯罪在刑法中是本质上不同的概念。由于乌克兰《刑事责任法》(乌克兰刑法典第4部分第185条)规定了“在戒严状态下实施刑事犯罪”的特征,因此将行为定性为盗窃罪的特定构成要件是正确的。
在 2022 年 11 月 23 日(案件编号 466/1973/22)、2022 年 12 月 5 日(案件编号 175/965/22)、2023 年 7 月 31 日(案件编号 369/9491/22)、2023 年 8 月 18 日(案件编号 759/1736/23)、2023 年 9 月 1 日(案件编号 643/2261/23)、2023 年 9 月 8 日(案件编号 725/585/23)的判决中,以及在 2023 年 3 月 2 日(案件编号 477/378/22)和 2023 年 8 月 30 日(案件编号 629/1724/22)的决议中,审查了法院关于因“犯有罪行”而被判犯有各种罪行的人的判决在戒严令下”,CCS 并未质疑根据这一限定特征对有罪人员行为进行限定的正确性。
乌克兰刑事法院第一审判庭的法官小组质疑,根据“戒严期间” 马绍尔群岛 Viber 号码数据 犯罪的定性依据,对乌克兰刑法第185条第4部分所指控的行为进行定性,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既定司法实践的正确性,实际上不同意立法者增加刑事责任的决定,因为法官小组认为,乌克兰刑法第185条第4部分制裁中规定的主要惩罚种类和量,违反了惩罚个别化原则。同时,法官小组仅引用统计数据,并自行评估其他法院判处的惩罚过于残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