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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克服错过接受遗产的最后期限

Posted: Sat Jun 14, 2025 9:48 am
by roseline371274
因此,CMU上述决议第3段与《民法典》第1270条、第1272条相抵触,因此不予适用(此类结论载于最高法院2023年1月25日第676/47/21号决议)。


接受遗产的期限本身就具有禁止性(《民法典》第1270条、第1272条),因为期限届满即 冰岛电话号码列表 视为继承人未接受遗产。也就是说,期限届满“禁止”了接受遗产的权利。然而,法律显然考虑到接受遗产作为财产的权利的本质,规定了以下可能性:

经接受继承的继承人本人同意,提出接受继承的申请(《民法典》第1272条第二部分);

继承人有理由提出继承请求的,法院可以延长接受继承的期限(《民法典》第1272条第三部分)。

要求法院确定接受继承的额外期限的截止日期是什么时候?

继承人需要1-3个月的时间。法院同意这个期限。

附加视频: 确定接受继承的额外期限

如果提交接受继承申请的期限略有延误,并且存在客观重大困难,法院可以认为存在规定额外接受继承期限的法律依据。

如果在短时间内(少于两个月)错过提交接受遗产申请的期限,并且继承人作为原告提出的理由是客观存在重大困难,法院可以根据《乌克兰民法典》第1272条第三部分的规定预见到并得出结论,有法律依据确定继承人接受遗产的额外期限(此类结论包含在最高法院2023年8月16日的决议,案件号758/13293/18中)。

继承人年满18周岁,且存在提交接受继承申请的障碍,是延长提交接受继承申请期限的正当理由。

因此,总而言之,由于继承人在提交接受遗产申请方面存在障碍,即其18岁时丧母导致严重的精神压力状态,需要获得带有认证的立遗嘱人死亡证明(最高法院2023年8月16日判决,案号758/13293/18),因此上述内容是确定接受遗产额外期限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