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不知道遗嘱的存在是错过接受遗产期限的正当理由,在判断错过接受遗产期限理由的有效性时,必须考虑到意志自由作为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但是,这适用于遗嘱是继承的唯一依据,且不知道遗嘱的存在并不要求继承人采取行动接受遗产的情况。法定继承人希望接受遗产,但在设立遗产时并未与立遗嘱人永久同住的,必须在设立遗产之日起规定的六个月期限内向公证处提交接受遗产的申请。
仅适用于非第一代或后续各代继承人,且知晓没有依法取得继承权的前代继承人的情况。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在不知道遗嘱存在的情况下,这样的继承人也必须采取积极措 印度尼西亚电话号码列表 接受继承——在乌克兰民法规定的六个月期限内提交接受继承的申请。
因此,继承人知道自己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但不知道有一份以其名义立下的遗嘱,而没有在《乌克兰民法典》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任何积极行动来建立遗产并接受继承,并不表明违反了遗嘱自由原则,也不表明出现了客观情况,导致其无法或严重复杂地在《乌克兰民法典》规定的期限内向公证人提出接受继承的申请(最高法院 2024 年 6 月 26 日判决,案号 686/5757/23)。
法院接受哪些逾期的正当理由?
在 2022 年 3 月 28 日第 750/2158/21 号案件的决议中,最高法院指出,以下情况被视为错过期限的正当理由:1)继承人长期患病;
2)继承人的永久居住地与继承财产所在地距离较远;
3)工作条件艰苦,尤其是长时间出差(包括出国)的工作条件;
4)继承人在乌克兰武装部队服兵役;
5)继承人不知道有遗嘱等。
哪些原因导致遗产继承申请提交期限逾期,法院不能认定为合法?
原告对接受遗产的期限和程序缺乏法律知识,对继承财产的存在和遗产的开启也一无所知,年事已高,丧失行为能力,继承人不确定谁将接受遗产,没有资金前往开启遗产的地点,恶劣的天气条件等。
当不知道遗嘱的存在是错过接受遗产期限的正当理由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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