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内容也符合乌克兰税法第50条第50.3款的内容,根据该款规定,如果纳税人未能在出具电子审计证明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交澄清纳税申报表的计算结果,从而确定违反了税法,则监管机构有权对纳税人进行相应期间的不定期审计。
在适用上述法律规范的案件中,最高法院多次,特别是在 2021 年 4 月 22 日(案件编号 360/3701/19)、2021 年 2 月 12 日(案件编号 808/537/16)、2020 年 12 月 22 日(案件编号 640/15334/19)、2020 年 9 月 3 日(案件编号 808/2156/17)、2020 年 8 月 31 日(案件编号 820/6771/16)、2020 年 8 月 12 日(案件编号 805/2408/16-а)和 2019 年 9 月 19 日(案件编号 815/4013/14):在收到有关特定纳税申报表的案头审计报告的情况下,纳税人提交税务机关应当在案头审计之后、监管机构根据审计结果作出税务通知决定之前的期间内,根据本声明进行澄清计算,并且监管机构在此情况下根据审计结果作出相应的税务通知决定,同时,纳税人还必须根据澄清计算的数据,确定其有效的纳税义务。
此外,根据乌克兰税法第49条第49.8款的规定,在接受纳税申报时,纳税人登记的主管机 瑞典电话号码列表 关的授权官员有义务核实纳税人已填写本税法第48条第48.3款和第48.4款规定的所有必填信息。纳税人纳税申报单中列明的其他信息在接受前无需核实。
第 49.9 款的规范规定,只要纳税人遵守本条的要求,纳税人登记的管理机构的官员有义务在管理机构实际收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之日登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
上述规定的强制性质意味着监管机构无权不接受纳税人按照乌克兰税法第49条第49.3款规定的方式之一(亲自或通过代表、通过邮寄或电子方式)提交的实际收到的纳税申报表。
因此,接受纳税申报表涉及最低限度的税务控制,仅限于检查纳税人是否填写了《乌克兰税法典》第48条第48.3和48.4款规定的所有必填信息及其准确性。《乌克兰税法典》第48条和第49条规定了税务机关拒绝接受纳税申报表的所有理由,这些理由是详尽无遗的;禁止以税法未规定的其他理由拒绝接受纳税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