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定期/不定期或实际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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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37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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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定期/不定期或实际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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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乌克兰《民事诉讼法典》第81条第81.1款第3段的规定,监察机关公职人员有权进行书面现场检查,如果本法典规定其行为有理可依,则可进行实际检查,但在本法典规定的情况下,公职人员必须出示或寄送检查命令副本,检查命令应注明签发日期、监察机关名称、检查对象的姓名(被检查纳税人的姓、名、父名),如果检查地点在其他地点,还应注明被检查单位的地址、检查目的、类型()、本法典规定的检查理由、检查开始日期和持续时间、检查活动期间。检查命令经监察机关负责人(副职或授权人员)签署并加盖监察机关印章后方为有效。

因此,乌克兰《刑事诉讼法典》规定,检查命令的内容必须体现本法典规定的检查理由。在解决指定和进行检查的合法性问题时,特别是事实检查,必须在明确界定进行此类检查的法律(司法)依据以及存在相应事实依据(这是进行此类检查 阿尔巴尼亚电话号码列表 的先决条件)的背景下,评估命令内容的充分性。

鉴于最高法院在 2022 年 7 月 11 日第 120/5728/20-а 号案件和 2022 年 12 月 21 日第 500/1331/21 号案件决议中作出的结论,可以看出,命令的具体内容由监察机关自行决定,但必须遵守乌克兰刑事诉讼法第 81 条第 81.1 款第三段关于进行检查命令内容的规定。如果在该条的一个子段中确立了几个独立的检查理由,则每个理由不必与确立该理由的法律规范的内容完全相同,但必须明确定义并符合法律规范。

遵守此要求可确保企业实体了解进行检查的原因,以及根据检查依据可能涉及的一系列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进行检查的正当理由是否存在或对企业实体违法行为的假设是否有效存在争议,法院有机会在审理行政案件期间核实这些问题。

最高法院在 2023 年 7 月 5 日第 460/2663/22 号案件的决议和 2023 年 12 月 6 日第 500/1429/22 号案件的决议中也表达了类似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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