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法院长期不执行原告向国家机构追偿资金的判决而导致精神损害赔偿
2024 年 1 月 11 日,最高法院作为经济上诉法院法官小组的一部分,在案件编号 910/479/21(EDRSRU 编号 116231446)中,调查了因长期不执行法院判决而导致原告向国家机构追偿资金而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由《乌克兰民法典》第1167条规定,根据该条第1部分 乌干达 whatsapp 号码列表 的规定,如果个人或法人因不合法的决定、行为或不作为而遭受精神损害,且存在过错,则由造成损害的人赔偿,但该条第2部分规定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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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乌克兰民法典第23条第1部分和第2部分的规定,个人有权获得因其权利受到侵犯而造成的精神损害的赔偿。
(!)精神损害应理解为由于他人的非法行为或不作为而对个人或法人造成精神或身体痛苦或其他负面现象而产生的非金钱损失。